被组织选派到农村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其收入与选派单位分成时,个人收入不低于承包、创办、领办、租赁纯收入的50%。下到农村从事科技承包或科技服务的农业科技人员享受“一保两挂”(保出差费,同工资挂钩、同奖励挂钩)的政策。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单位同意,兼职所得收入与单位分成时,个人所得不低于30%,业余兼职收入全部归已。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科研机构可将其一部分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向本单位职工有偿转让,转让给科技和管理骨干的份额应高于一般职工。
股份制企业对为其创办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设置创业奖励股。
允许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计划地经销自已培育和繁育的一部分良种,其收入用于补充科研经费的不足和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
32、建立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努力形成以企事业基层单位为主吸引科技人才的良好环境。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农村基层第一线为科技进步作贡献。凡分配到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乡镇企业、集体企业的,可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人事、工资、户口等关系放在县以上有关部门。对于在县以下单位工作以及常年支持在农村基层第一线的农、林、畜、水、气和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其津贴部分在工资中的比例,可上浮8-10%。
提高农业科技人员待遇,稳定农业科技人员队伍。新分配到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就享受定级定档工资待遇;农技人员职称评定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实绩为主要考核内容,边远地区和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外语要求可适当放宽;根据国家计划和各地财政承受能力,对已核定编制、经费有保障的乡镇农技推广站下达社会招工计划,用以从农民技术拔尖人才中招收合同制工人;农技人员子女升学报考农技专业的,可按规定降分录取。
进一步稳定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科技人员队伍。制定鼓励科技人员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的优惠政策,提高他们的待遇,切实解决好子女就业、退休安置等实际问题。
积极吸引我省科技、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来我省工作,接收单位可不受编制和职称指标限制。积极吸引海外学成的科技人才,并确保来去自由、往返方便。
33、科技界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作表率。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弘扬“负重自强,团结登攀,求实创新,富民兴川”的精神。认真遵守科技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反对科研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纠正科研课题评审、成果鉴定、科技奖励中的不正之风,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用知识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34、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科学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逐步增加投入,发挥各级科协和各种学术组织的作用,提高大众传播媒介的科普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传播科技知识,提高各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加强专业科普工作队伍建设,鼓励全社会兴办科普公益事业,有计划地搞好科普场馆建设,建立健全科普工作体系和规章制度。
八、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切实增加科技投入
35、抓紧制定和实施《四川省科技投入条例》,逐年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筹资、引进外资为补充,多层次、多渠道的全社会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本世纪末,全省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要达到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
36、增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省和各市地州财政科技经费的年增长速度在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速度,经济较发达地区,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要更大一些。全省各市地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把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费支出应占同级财政预算的3%以上;市地州级和县级科技三项费支出应力争分别占同级财政预算的2%以上和1%以上。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年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在每年的基建拨款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基地和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
37、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科技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贷款规模,银行发放的科技贷款的年增长率要达到30%以上。对综合性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给予流动的资金贷款。科技贷款执行国有规定的基准利率。建立由政府及金融、科技部门参加的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增加科技贷款的有关问题。
38、企业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技术开发政策,切实增加对科技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一般企业不低于2%。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进入成本。
39、贯彻和运用好国家有关推动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所得税两年,并在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经省科委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经省科委认定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经省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其交纳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和省级新产品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返还。
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持同级科委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有关转让技术资料,按其税收解交关系,分别向省级和市地州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进行承包、租赁、扭亏转盈后,五年内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抵补亏损。
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和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省、市科委认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查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此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籽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建设的中间试验基地或技术中心,经省科委、计委、经委认定,省地税局审核,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实行零税率。
对经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科学业务用房建设,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40、加强科技经费宏观管理,提高奖金使用效益。各类科技投资都要根据科技发展规划,确定优先领域,集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工程。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截留,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督。各级科委要负责本地区全社会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九、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41、按照平等互利、成果共享、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把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科技进步,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首要目标,针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在先进生产技术、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开发,创办各种形式的合资合作科技实体。支持科技专家参与高水平的国际合作研究和重要的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要充分运用现有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组织贷款,支持重大科技进步项目。
42、广开技术引进渠道,做好技术引进工作。重点抓好重大技术、先进技术装备以及农畜新品种、农业防灾抗灾技术引进。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相结合,增强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加强国内研制计划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的衔接配套,各类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经费要纳入项目计划。创造条件让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积极开展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43、拓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大力发展创汇科技,培植高技术含量出口产品龙头企业和外贸基地;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扩大技术出口,带动相关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发展技术劳务输出。推进多种形式的技贸合作,发展海外投资窗口和技术直接进出口业务。鼓励研究开发能力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积极申报进出口权。对出口技术及高技术产品,银行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符合退税条件,经省科委认定的出口高技术产品,税收部门要优先安排退税。
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44、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加速科技进步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全局工作的中心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科教兴川战略的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专门研究科技工作,切实解决科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5、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把推动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真正做到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第一生产力,亲自组织制定科技进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科技与经济结合和重大问题,抓事关全局和重点项目,检查科技进步政策的落实,督促资金到位。
46、四川省科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科技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实施“科技兴川千亿工程”的组织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省科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对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省科技进步。
47、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技进步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之中。对事关全局重大科技工作,要明确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和责任部门,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科技进步统计工作每年定期发布统计公报。
48、开展“科教兴川贡献奖”评选和奖励工作。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生产建设流通第一线推广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重大技术工程,以及在组织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等各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9、加快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各级领导机关要建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程序,充分发挥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各方面专家的作用,特别要重视和发展科技顾问团和科技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软科学研究,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要广泛听取专家意见,进行系统的研究论证。
50、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按法定程序抓紧制定《四川省科技进步实施条例》、《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加速我省科技进步的法规,强化科技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执法工作。对已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执法检查。
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推进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和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