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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金融机构要把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企业作为信贷投入的重点。
--保险机构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技企业实施保险制度,扩大保险业务范围,降低科技投资风险。
(四)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国内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到我省投资建厂;鼓励留学人员和留居海外的农业科技人员回国工作。
(五)强化法律法规对农业科技的保障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科技进步法》、《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保障农业科技工作的规范运行。
(六)各市、州(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科技发展政策,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措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