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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省直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6月1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