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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6月1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