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建设
各区要以乡(镇、街)农村经管部门为主,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并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来确定流转基价。各服务机构要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的模式,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及时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流转评估咨询和经营指导等服务。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任意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严禁借经营权流转之名,将农用地用于非农用途或转为建设用地;不得从事破坏土壤地力的掠夺性生产经营活动,以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流转的农村土地用于农业观光或休闲用途,其必要设施的建设占地,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五)依法加强对已流转农村土地的清理整顿
各区要对已流转的农村土地进行认真梳理,凡流转手续不完备的,必须按要求进行规范,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凡流转程序不合法、生产不安全农产品、流转受让者违法乱搭乱建和违法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加大组织领导和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凡实行规模化、机械化种、养,已签订5年以上流转合同的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种植粮食(水稻、玉米)50亩、精养鱼池40亩、蔬菜30亩以及非林山地种植苗木花卉、茶叶100亩以上和集约化养殖小区饲养奶牛1000头、生猪1万头、蛋鸡10万只的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联合社或股份合作联合社和农业企业,经市、区农村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市财政将按照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适度支持。
(三)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
市农村经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及承包纠纷仲裁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确保其不被乱占乱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扶持和指导;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户籍的管理,做好农村迁移户的登记、入户等服务工作;市劳动社保部门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