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20 浏览 29251 次
业。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关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中介市场管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积极推进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发展。加强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郑州商贸优势。推进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专业配送、仓储式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不断扩大信息服务规模,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环境卫生等社区服务,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二十五)坚持节约发展。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推进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社会消费等环节的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大力推进工业节能、节水、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支持水泥、钢铁、有色等高耗能行业利用余热、余压、余能生产电力和热力,支持电力、纺织、造纸等高耗水行业实行水资源梯级利用和中水循环利用,支持石化、化工等行业回收利用余气、尾气和残液。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节水型、可再生型、绿色环保型产品,加强废旧金属、玻璃、塑料、纸品等的再生利用,逐步建立生产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处理费用的责任制度。

  (二十六)坚持清洁发展。实施污染预防战略,加大二氧化硫、粉尘治理力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消减任务。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减少废物排放。在冶金、电力、煤炭、建材等固体废弃物排放重点行业,鼓励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建材产品、铺路和回填等。在造纸、酿造、印染、制革等废水排放重点行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鼓励开发应用污染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实行严格的行业标准、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补偿等政策措施,限制影响生态环境的产业发展。

  (二十七)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加强煤炭、铝土矿、金矿、非金属矿产等重要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煤炭资源重点向平煤、郑煤等七大煤业集团集聚,铝矾土资源向三门峡、焦作、郑州等三个地区的氧化铝重点企业相对集中。启动钼和优势非金属矿等资源整合。加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提高资源接续能力。严格矿业准入标准,建立矿业权交易制度。加强水资源、土地资源保护,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七、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组织结构

  (二十八)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环境条件和产业基础,科学指导区域产业发展。中原城市群要整合区域资源,建立协调发展机制,通过产业基地、集群和园区建设,促进城市间产业合理布局和优势互补,增强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进郑汴一体化建设,加快发展郑汴洛工业走廊、新乡-郑州-漯河、新乡-焦作-济源产业带,积极培育洛阳-平顶山-漯河产业带,逐步形成安阳-漯河沿京广线、洛阳-郑州沿陇海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其他地区性中心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加快发展特色经济,壮大优势产业,形成与中原城市群优势互补、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县域经济发展要依托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各具特色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提高县域经济综合实力。

  (二十九)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健康发展,积极推进产业园区、高新区建设,促进生产要素合理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集聚区要科学规划和建设,对进入集聚区的企业要执行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废物排放综合控制等标准,提高投资强度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三十)优化产业组织结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煤炭、冶金、建材、食品、汽车、物流、旅游、文化等行业整合,通过联合重组、股份转让、兼并收购等形式,推动优势骨干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发挥优势,加强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不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

  八、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十一)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交通能源、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发展;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机组,达不到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煤矿。依法关闭小水泥、小造纸、小耐火材料、小炼焦、小石材、小石灰窑等高耗能、高污染、破坏和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十二)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优质粮食、畜产品、食品、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基地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十三)信贷政策。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鼓励类投资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继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信贷资金发放。

  (三十四)土地政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项目建设应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

  (三十五)市场准入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安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行业生产准入考核认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六)环保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手续,环评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加强企业环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坚决停产或关闭。

  (三十七)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资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对列入国家和省淘汰范围的企业,未到关停期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到关停期限的,要停止供电。积极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八)对外开放政策。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领域,避免盲目引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进出口政策,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和大宗农副产品、机电产品等的出口,支持先进技术装备进口,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和加工制造基地。

  (三十九)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机制,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机制,设立河南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用于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贴息和补助、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补偿及职工安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环保、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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