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20 浏览 29235 次
执行。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交通能源、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发展;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机组,达不到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煤矿。依法关闭小水泥、小造纸、小耐火材料、小炼焦、小石材、小石灰窑等高耗能、高污染、破坏和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十二)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优质粮食、畜产品、食品、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基地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十三)信贷政策。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鼓励类投资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继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信贷资金发放。

  (三十四)土地政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项目建设应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

  (三十五)市场准入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安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行业生产准入考核认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六)环保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手续,环评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加强企业环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坚决停产或关闭。

  (三十七)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资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对列入国家和省淘汰范围的企业,未到关停期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到关停期限的,要停止供电。积极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八)对外开放政策。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领域,避免盲目引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进出口政策,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和大宗农副产品、机电产品等的出口,支持先进技术装备进口,鼓励企业在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和加工制造基地。

  (三十九)建立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机制,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机制,设立河南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用于一、二、三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贴息和补助、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补偿及职工安置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环保、进出口等相关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省政府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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