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09 浏览 24440 次
流通秩序混乱的局面。全面推行“食品准入工程”,明确市场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严格登记注册,对食品生产经营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坚持先证后照;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予核准登记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确保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检测制度,严禁农药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八)强化农村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在农村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散在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小餐馆和农村学校集体食堂的监管,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卫生许可关。加大对农村即产即售即食的固定餐饮加工业户监督执法和治理整顿力度,重点从加工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原材料采购、食品储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查体培训等方面严格管理和规范。加强对农家宴的卫生监管和技术指导,强化对农村厨师健康体检和培训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在“五一”和“十一”等旅游高峰时段和重要农村节庆活动期间,组织专项执法检查,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九)大力推进农村食品“三网”建设步伐。加快建设农村食品的供应网络、监督网络、信息网络,进一步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选择胶南、胶州、黄岛等条件成熟的市区先行试点,不断完善食品监管网络,逐步形成以当地政府部门力量为主的食品监督员队伍、以基层力量为主的食品协管员队伍、以社会力量为主的群众监督员队伍。积极推进农村食品供应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商业直配式、增设网点式食品供应模式,确保农村食品供应网络建设质量。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与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十)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健全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评价制度和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褒奖守信,惩戒失信。

  (十一)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查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嫌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十二)积极做好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向农民宣传普及食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曝光农村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农村优质食品、优良食品品牌和优秀食品生产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产业信誉。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把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确保农村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监管部门要切实下移监管重心和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填补监管空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农村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覆盖乡镇和自然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理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交叉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组织农业技术指导培训和农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农村食品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商店、流动食品摊点和农资市场的监管。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监管,组织养殖技术推广和水产品及其产地环境例行检测。质监部门负责农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餐饮业、集体食堂、即产即售即食固定食品摊点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初级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和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管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和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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