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0 浏览 24538 次
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自主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规范出口秩序,积极应对贸易纠纷。

  (五)构建多元化出口市场体系。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调整优化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促进农产品出口。要在稳定日本和韩国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美国、欧盟和东盟市场,加快发展中东、俄罗斯、拉美、非洲和大洋洲等新兴市场。外经贸、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组织协调中小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开展新市场开拓和新产品推介活动。积极整合省内展会资源,加强与国际顶尖会展商的合作,提升我省农产品展会的档次和知名度。强化政府外贸信息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加快公共信息产品开发。建立完善农产品出口贸易预警预报机制,及时指导企业改进贸易运作。

  (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支持体系。用足用好国家扶持农业和外经贸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尽快形成完善的农产品出口政策支持体系。继续组织实施好“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加快gap研制和推广进程。设立“省农产品出口促进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基地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和品种品质改良行动。外贸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和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要注重向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倾斜。鼓励农产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参保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家现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基础上,省外贸发展基金再给予适当支持。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质量认证、gap认证、有机认证和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补助。对入选商务部和山东省重点扶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农产品出口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提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农产品出口促进的比例,优先支持农产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探索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救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救助机制。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要优先安排农产品出口企业流动资金、技改资金贷款,并减少利率上浮幅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为农产品出口企业量身定做外汇理财和避险工具,引导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税务部门要保障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进度。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对国有农口企业、国家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可按国家税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享受与出口企业同等的市场待遇和扶持政策。各级要加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提高引进国外农业资金和技术的水平

  (一)扩大农业利用外资领域。在国家产业政策框架内,从我省实际出发。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从农产品加工领域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域延伸,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延伸,从农业产中环节向产前、产后环节延伸。支持外商采取独资、合资、租赁、承包、收购和bot等方式开发农业项目,对经营期限长、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开发农村“四荒”地,对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里,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参与开发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项目。支持外商投资参与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外资参与村庄整治,对在村庄整治中产生的废旧宅基地,允许外商投资开发农业等国家支持的项目。

  (二)提高农业利用外资质量。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新技术开发与推广、新品种研究与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大、环境友好型的农业项目。大力吸引国外大型农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投资,提升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档次。赋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产品出口加工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平台作用,引导外资集中布局,增强聚集和示范效应。

  (三)完善农业招商引资机制。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中介组织和专业队伍为依托的招商新机制。根据国际投资发展趋势,调整充实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大力强化以项目为中心的主题招商。密切联系现有企业,加强亲商、安商工作,形成“以商引商”的良性循环。精心策划组织好境内外举办的重要经贸活动,提升各地自主举办经贸活动的水平,做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外资项目跟踪落实机制,建立完善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提高外资实际到位率。

  (四)增强农业科技引进成效。结合我省农业发展重点,做好农业科技引进总体规划,重点引进国外具有优良性状、特异形状的品种或种质资源,特别要关注在品质、抗病、抗逆等方面表现优异的资源引进;重点引进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有选择地引进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有重点地引进农业科技关键领域的外国专家,密切国内外农业科技合作;积极争取国际农业科技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合作。大力加强农业科技开发创新,增强我省承接国外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能力,提高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水平。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开展农业技术许可贸易。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体系,加快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推动农业“走出去”积极稳妥发展

  (一)拓展农业“走出去”的渠道。积极引导省内企业以输出设备、技术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到海外发展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积极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到进口国设立贸易营销机构。依托省内优势研究机构,建立境外农业技术研发中心,开展针对性、超前性或储备性的重大技术创新研究。加快培植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外派劳务资源,扩大农村劳动力对外输出,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

  (二)确立农业“走出去”的目标市场。对资源开发型境外投资,通过输出技术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资源开发。对扩大贸易型境外投资,通过输出设备和资本,在当地直接设厂或注册贸易营销机构,减少贸易环节,增加销售收入。对劳务输出等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在扩大传统市场的同时,重点突破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

  (三)创新农业“走出去”的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商业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支持农业境外合作。各级外经贸发展基金要将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信贷贴息、保险补贴及前期费用资助作为重点扶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出口信用保险的独特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支持,加大对农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承保力度。对“走出去”的企业,凡具备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各级政府要对重点外派劳务基地建设和“走出去”队伍培训给予积极扶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省里成立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鲁有关机构参加的农业对外开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农业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研究农业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研究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重大问题。要建立农业对外开放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和会商制度,及时掌握和调度对外开放工作动态。要建立农业对外开放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业对外开放各项业务指标分别纳入农业和外经贸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对农业实际利用外资和农产品出口业绩突出的县(市、区)和企业进行表彰。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规划和服务协调,完善农业对外开放投入和保障机制,并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的责任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搞好配合协作,切实把我省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落实责任,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我省农业对外开放不断上新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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