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健全农业防灾抗灾体系。继续加快主要江河流域防洪设施和县(市)城区防洪堤工程建设,全省重要海堤防潮能力基本达到国家新颁布的防洪标准。加快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进一步完善洪水预警网络体系,加强抗旱设施建设。抓紧建设莆田木兰溪、九龙江北溪防洪工程和泉州外走马埭、福清东壁岛、莆田澄峰、霞浦沙头围垦工程。加快中尺度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建设,增强城乡灾害性气候监测预警能力,着力在抗旱、防洪、防火等方面配备应有的设施。防治农作物、森林病虫害,加强动植物疫病监测。加强渔港等渔业工程建设,完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对各类海洋灾害进行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减少海洋灾害损失。加强森林火灾监控,减少火灾发生。建立和完善地震、地质灾害预警防治体系,提高城乡防震减灾能力。
(十三)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公益林、沿海防护林的保护和建设,重点保护好“五江一溪”流域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继续推进沿海防护林建设,抓好沙荒风口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加快与断带补齐、老林带及其他低效林改造,以及红树林、农田林网建设。加强濒危物种、滨海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继续开展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生态农业及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大力推广“猪—沼—果”等农业生态能源建设模式。加强水资源保护,继续抓好水葫芦整治和保洁工作,加快农村规模养殖、垃圾等面源污染治理。
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十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加农业科研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要确保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37%以上。有效整合、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建设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农业重点实验室,开展重大应用技术攻关和试验研究。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组织多部门、多学科专家和科研机构进行科研协作攻关,力争取得一批突破性的重大科研成果。强化科企结合,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与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联办农业科技研发中心,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
(十五)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培训。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跨越计划”、“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等科技兴农工程。要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加大引进国外先进农业技术与优良品种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农业良种繁育的研究与推广,搞好大宗农作物、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建立农业科技人员下派工作机制,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扶持科技示范户。继续实施绿色证书、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十六)改革和完善农技推广体系。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力度。今后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生产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职能。对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财政在经费上要予以保证。积极稳妥地将一般性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去,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农业技术推广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对农技推广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各类农技推广组织、人员及有关企业公平参与申报。加强村级农技员队伍建设,今年起全省每个村聘用2—4名农民技术员,进一步提高农村科技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五、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
(十七)加强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扶持力度,采取补助、培训券、报帐制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有培训意向的农村贫困户予以重点扶持。建立完善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尤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专业协会在农业科技培训中的作用。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005年要完成30万人的培训任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4万人。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用人单位和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过订单或合同契约组织培训,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劳务派遣公司的作用,促进农村劳务输出。
(十八)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门路。在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的同时,积极拓展二三产业的就业空间,着力推进农村“一户一就业”工作,积极鼓励、有序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优化升级。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建设一批现代农产品加工园区和农产品加工一体化示范工程。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服务业。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小城镇建设。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镇区集中,提高城镇集聚功能,增强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对农村劳动力的吸纳能力。
(十九)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和收费,改善进城农民的就业环境。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维护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把进城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好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没有保障等问题,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
(二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对二轮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防止片面追求土地集中。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过程要公开透明,凡补偿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二十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今年底要基本完成商品林林权登记工作。积极探索森林资源流转、林权证抵押贷款、林木采伐、资源保护、科技服务、林业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林权制度。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征用补偿和野生动物侵害赔偿制度。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力争全省海域使用确权发证面积达130万亩。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对经营性的工程,可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对业主开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并规范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推进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工程原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全面实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在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支农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民和农业项目,增加对农户的信用贷款和小额信贷投放,简化贷款手续。抓紧制定县域内引导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措施。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在完善运行机制基础上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拓宽业务范围。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在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积极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依法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快落实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简化农村信用担保手续,大力推广农户小额、联保贷款,规范信用农户评定、认定工作,加快创建信用村、信用乡镇步伐,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二十三)提高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抓紧完善农村信息网络,尽快向乡镇、村和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延伸。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功能,搞好乡镇“三农”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联动网络,进一步搞好“969155”、“96355”等农业热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企业、专业大户、供销合作社及其它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
七、加大对农村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四)扎实推进山海协作。认真落实扶持山区发展和山海协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强化挂钩帮扶和对口协作,大力支持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开展省直单位挂职、沿海与山区之间的干部双向交流工作,每年从省直有关单位和沿海选派一批科技人员到山区工作。广泛开展山海经贸协作,着力抓好一批山海协作示范工程骨干项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和各类职业中介组织作用,组织引导沿海与山区联合开展劳动力供需见面会,促进山海劳务协作。
(二十五)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整村推进扶贫计划,重点帮扶207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着力改善重点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农户收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继续实施“年万里农村路网工程”,2005年完成5500公里的建设任务。继续实施造福工程,2005年要完成1.5万人搬迁任务。加大对老区和少数民族乡、村的扶贫开发力度,加快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探索产业化扶贫,把国家扶贫信贷资金与发展龙头企业结合起来,搞好扶贫龙头企业与贫困农户的对接,培育农村脱贫致富带头人。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的公示、公告制度,切实管好用好扶贫专项资金。
(二十六)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认真落实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规定,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开展农村贫困和残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援助活动,到2007年,争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组织实施农村地区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多渠道筹集危房改造资金,争取到2005年底消除现存d级危房。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加快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抓好农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推进农村自来水和家庭厕所无害化改造。认真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儿、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给予每月每人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在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巩固农村宣传文化阵地,确保农民有文化活动场所,切实提高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
(二十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继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引导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八、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认识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充分认识“三农”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做到加强“三农”的决心不动摇,扶持“三农”的力度不减弱,强化“三农”的工作不松懈。要主动适应工业化发展阶段和政策趋向的变化,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切实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放到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安排,更加主动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互动联动,把服务延伸到农村,形成全社会支持农业、关爱农民、服务农村的强大合力。
(二十九)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他们为民服务、廉洁自律的意识,努力提高执行政策、依法办事、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的能力,树立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挂钩扶贫单位和各级驻村任职干部的作用,抓好相对后进薄弱村党组织的整建帮扶工作。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农村“一事一议”制度,推行村务决策听证制度。推广“支部加协会”模式,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要关心农村基层干部,支持他们依法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保护和调动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三十)深入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创新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大力开展农村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结对济困、情暖八闽”活动,在农村逐步形成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文明新风。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深化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加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步伐,着力整治村容村貌,广泛开展“十星级文明户”、“文明新风户”、“婚育新风进万家”和“美德在农家”等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加快全面小康的建设步伐。
(三十一)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深入开展创建“平安乡镇”活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基层调解网络,特别要加强农村基层调解会、治保会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依法行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基层法制法规教育,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