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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7-11-03
【实施日期】1997-11-0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民计函[1997]第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计发[1997]26号)的精神,现将《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优抚工作
一、优抚对象
1.烈军属人数:指革命烈土家肩,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属的人数总和。
2.革命烈士家属: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其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烈土生活的其他亲属的总称。革命烈士家属中包括被追认为革命烈士的失踪军人家属。如某革命烈士家属有多人,他们户口各自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