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4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30 浏览 28381 次
做好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监督。

  (六)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和风险性与信誉度分级,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全省瓶装饮用水企业及市场的抽检工作。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治理加工食品污染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省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管理,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豆制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督促帮助有一定基础的五类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推行新十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及食品监督其退出市场,并引导消费者选购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的食品。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在全省食品加工企业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各类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重点实施乳品厂、饮料厂、酱油厂、糕点厂卫生规范及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开展对皮蛋、非发酵豆制品、植物油(包括炸油条中期煎炸油)、月饼、蜜饯、果蔬汁饮料的抽检,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查处生产领域无营业证照的加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复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乳再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等商品。省粮食局配合开展全省粮食批发市场的粮油质量检查工作,防止有毒粮油进入零售环节。

  (四)由省卫生厅、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市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重点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卫生监督检查,做好豆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豆制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五)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包括省级定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规范陈化粮的处理,严格执行陈化粮定向销售政策,会同工商部门严格审查认定用粮企业购买陈化粮资格,并做好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七)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全省小麦粉、面类制品专项监督检查。

  (八)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研究如何解决小作坊生产食用油,特别是山区、农村大量存在的小作坊加工食用油的问题,会同省工商局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工作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工商局、环保局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酒店、宾馆、旅社和饮食摊点等公共餐饮场所的卫生设施及食品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卤制品、烧烤制品、鱼丸、肉丸等)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加强对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开展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摊点、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信誉级别的评定工作,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和课间餐学生营养奶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全面部署开展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县以上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的开展。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食品早市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餐车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福建省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六)由省环保局负责推进废弃食用油脂的综合利用工作,规范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对加工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省卫生厅加强对餐饮业食用油进货台帐管理,依法查处餐饮业将再生油用作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重复使用食用油开展安全性调查,研究食用油质量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用油经营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缔无证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进入市场。

  七、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由省经贸委、科技厅承办,省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市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位协办。工作目标: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技术平台研究并取得进展,建立蔬菜、茶叶、猪肉、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基地,构建食品安全监控及管理体系。主要措施:

  (一)由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州大学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二)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三)由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科院负责,省经贸委、福建农林大学、省水产研究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及有关企业配合,重点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建设6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无公害蔬菜综合示范基地;重点在漳州、泉州、南平、宁德市建设5个无公害茶叶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厦门建设1个猪肉食品安全示范基地;重点在漳州建设1个水产品加工食品安全示范基地。

  (四)由省卫生厅、福州大学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建立与完善蔬菜、茶叶安全信息网络平台和蔬菜、茶叶食品安全预警预报系统。

  (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建立蔬菜、茶叶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模式。

  (六)由省科技厅、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储藏、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继续开展蔬菜、茶叶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研究及试点工作。

  (八)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福州大学负责,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省供销社、省农科院、厦门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南平、宁德市政府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综合应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学科与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八、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安排省级年度财政预算治理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市县安排落实相应资金。

  (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制定《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继续抓好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依托检测中心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由省计委负责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建设15个农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分三年完成。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推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

  (六)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环保局、福州铁路分局负责按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省的深入开展。

  (七)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店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由省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强化集贸市场主要食品质量监督,对县以上城区集贸市场蔬菜、水产品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本辖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强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继续开展动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强化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出口农产品企业基地备案制度,建立从原料、加工至出口的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继续推广haccp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

  (十四)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建设水产品、蔬菜、茶叶等出口产品原料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

  (十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完善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口岸检出不合格情况和国外质量反馈以及质量技术壁垒情况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通报,警示生产者、进出口商和消费者,为政府采取对策提供参考。

  (十六)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七)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八)由省联席办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县工作的开展,包括对2003年度各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十九)由省联席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联席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九、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十五计划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送省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所辖各区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所辖市、县的治理工作。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相配套的资金,保证治理工作中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经费。

  (四)省直有关厅局的日常工作由各厅局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省联席办备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