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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3-18
【实施日期】2004-03-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第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口岸海防办、数字福建办公室、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恢复福建鳗鱼对日出口、促进和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工作方案
20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