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由省卫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建立健全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的组织实施,做好应对和防范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准备工作。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强化集贸市场主要食品质量监督,对县以上城区集贸市场蔬菜、水产品定期进行监测和抽查。
(十一)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大对市场食品安全的流动巡回监测力度,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流动监测办法,规范流动巡回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本辖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打击非法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加强进口食品后续监督管理。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继续开展动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强化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实施出口农产品企业基地备案制度,建立从原料、加工至出口的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继续推广haccp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
(十四)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负责,建设水产品、蔬菜、茶叶等出口产品原料良好农业规范示范基地。
(十五)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完善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口岸检出不合格情况和国外质量反馈以及质量技术壁垒情况向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通报,警示生产者、进出口商和消费者,为政府采取对策提供参考。
(十六)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七)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起草制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八)由省联席办组织开展对全省各市、县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县工作的开展,包括对2003年度各市工作进行督查考评。
(十九)由省联席办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省联席办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指标监测评价工作。
九、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十五计划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本市、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送省联席办备案,组织各职能部门逐项落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部门和地方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所辖各区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所辖市、县的治理工作。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与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相配套的资金,保证治理工作中执法监督和检验检测经费。
(四)省直有关厅局的日常工作由各厅局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本工作方案自行部署,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并将部署和资金投入情况报送省联席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