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职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清理不适应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将一些属于或适宜由协会承担的职能赋予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业行业发展政策时,应充分听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农产品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生产标准应邀请农产品行业协会参与制订;名牌产品的评选可由行业协会筛选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科研推广项目可由行业协会筛选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农产品展销展示和贸易洽谈以及行业培训,可由行业协会为主具体承办;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需要的公信证明,可由行业协会提供。各相关部门将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委托协会行使后,要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特别是对区域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的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经登记成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所得,按规定暂免征收其所得税。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批准可组织会员单位设立贷款担保公司,为会员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提供担保;各级各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将涉及农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抄送相关农产品行业协会,让他们能够了解政府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要把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信息平台列入本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范畴,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人才的支持帮助。
(四)积极营造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搞好服务。民政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加强指导工作,简化手续,方便登记,创造有利于协会建立和发展的良好环境。有关部门要依法保护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营活动和服务收益。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