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放宽龙头企业和组织经营范围。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跨区域收购粮棉加工;其他企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从产地收购粮食加工。对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可设点屠宰,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检疫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到境外兴办实体和带料加工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周转外汇贷款贴息。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18、加大龙头企业和组织招商引资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招商、产品展示展销和经贸洽谈活动,积极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争取资金和项目。从今年起,省农业、外经贸部门每年联合举办一次龙头企业国际招商会,为龙头企业与外商合作创造机会、提供服务。来我省投资规模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承租的农地租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年到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可先免征一年,以后减半征收。
四、加强适用技术推广,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
19、加快农业适用技术推广。今明两年,全省重点推广良种及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膜和遮阳网覆盖栽培(饲养)技术、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农作物病虫害和畜禽水产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施农业节本增效技术等10项重大农业技术。积极推广安全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和模式。
20、推进农科教统筹,把科技培训、技术示范和项目推广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和“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通过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校、职业高中、农村初中和农民夜校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农村科技普及活动。近两年,全省各地应建立一批农业科技普及、推广、示范基地,培训50万青年农民,重点扶持10万个科技示范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择优扶持科技示范户发展生产。
21、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乡镇科技示范场建设。采取创新机制和专项扶持相结合,把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成有特色的效益农业示范园区,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对农户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示范园区。在示范园区(场)内进行农业科技产品开发、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2、创新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离岗领办科技企业和开展技术承包,离岗期间身份和职级不变,3年内保留工资和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视同在职人员办理。改革创新农技推广机制,建立公益性与有偿服务型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与县、乡、村挂钩,开展技术服务。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机构,重视农民技术员队伍建设。对农业科研单位、农技推广组织和农村科技能人从事农业技术开发、培训和服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五、狠抓落实,强化服务
23、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和服务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省政府督办室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拟定考核办法,做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农业结构调整成效突出、农民增收显著的乡村、企业及农村能人大户,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24、创新领导方法。在调整农业结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放手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重视发挥农村能人大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扶持力度。加强指导,搞好服务,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为结构调整提供有效服务和良好环境。严厉打击各种损农、害农和坑农等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大户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其调整结构的积极性。
25、积极做好金融服务。涉农金融部门要明确资金投向,在完善担保、抵押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农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投入。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县联社鼓励参加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要适度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比例。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推广公议授信、联保贷款、存单抵押、小额信用贷款等有效方式,方便农户贷款增加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