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7-13 浏览 25033 次

【颁布日期】1999-12-29

【实施日期】2000-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1999]第122号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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