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03年6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4-08-11 浏览 28181 次
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3的组合也不能覆盖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九孔纤维内腔较多、纤维比重小等,使本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和进步,因此本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

  另查明,对比文件(即无效审查程序中的证据3)是一名称为“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中国专利cn1186885a,申请号为96110168.7,申请日为1996年7月22日,公开日为1998年7月8日,申请人为江苏堂皇床上用品集团。与本专利有关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其特征在于用整理液处理织物,使织物的至少一面或织物纤维、纱线间有细度为0.8um以下的远红外无机微粉混合物。……3、如权利要求1的织物,其特征在于整理液具有如下的配比:(重量百分比)远红外混合物5-22%,粘合剂6-25%,交联剂1-3%,分散剂0.3-1%,柔软剂1-3%,任意添加剂0-5%,余量为水。……4、如权利要求1的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如权利要求3的整理液,以涂层方法或浸轧方法或喷涂方法对织物进行处理。……如权利要求1的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其特征在于织物可以是天然纤维,合成纤维的单独或混纺织物,可以是机织物或针织物或无纺织物。

  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同时载明:现有技术中,在不少国外文献对远红外纤维和织物进行了报导,如日本专利特开平1-156370“涂层用陶瓷复合物粉末”,特开昭61-12908“含有陶瓷粉的纤维制品”,……本发明利用远红外线的特性,将发射这种远红外线的无机微粉混合物,通过轧染、涂层工艺使上述无机微粉牢固地附着在织物上或纱线间,使织物具有保温保健功能,而且不失原织物风格,可使人们在穿戴、睡眠中通过透皮吸收,得到保健理疗。……整理液中的任意添加剂视用途不同而异,可以是阻燃剂、抗静电剂、杀菌剂、除臭剂、涂料等。……织物可以是天然纤维,合成纤维的单独或混纺织物,可以是机织物或针织物或无纺织物。

  在本案诉讼中,第三人上海民光被单厂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知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作为补充证据。但本院注意到,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并没有提交这两份证据,且该证据的内容与本案纠纷也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本院对此不予考虑。

  上述事实,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4512号决定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点在于本案专利在使用九孔纤维作为填料后,是否改变了传统枕芯的产品构造,并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和功能上的变化,从而符合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时所应具备的创造性的要求。

  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枕芯,包括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枕芯填料为位于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内部的九孔纤维,上枕袋织物和下枕袋织物可以为一体或通过缝合方法连接。作为一种基本的家居用品,通过缝合上下枕袋织物或将上下枕袋织物连为一体的方法形成枕芯的外部构造,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公知技术。所以,作为枕芯填料的九孔纤维是考虑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唯一要关注的因素。原告认为九孔枕芯比传统枕芯在产品的构造方面具有有益的效果和进步。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将九孔纤维作为填料使用改变了枕芯的内部结构,但在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表明九孔纤维的结构特征;其次,九孔纤维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枕芯填料的材质,使本案专利产品具有了回弹性和保暖性较好的特点,并且还增加了抗菌、防螨、杀虫的作用。但是,这种效果的改善并不来自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本身结构的变化,而是由于九孔纤维自身所具有的比重小、空腔多等特质所导致。也就是说,本案专利与传统枕芯的最大区别仍然是材料的替换,而在替换使用了九孔纤维这种材料后,枕芯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并没有发生变化,基于材料特征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判中不予考虑的因素,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九孔纤维上附着的具有的抗菌、防螨、杀虫作用的化合物层。在本案专利的对比文件即名为“远红外保温保健防臭织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涂层方法用多种化合物组成的整理液对织物进行处理的技术,通过该技术在由纤维形成的织物上有一层由整理液形成的涂层,即已经在纤维上形成了这种化合物涂层,且经过处理后的织物具有保健防臭功能。即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纤维上的化合物层,且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无需创造性劳动即能实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故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5是对权利要求1中九孔纤维具体结构和可加入化合物的进一步限定,在九孔纤维本身对于枕芯而言仅是简单的材料替换而未改变枕芯的形状、结构的情况下,对九孔纤维的具体结构和可加入化合物进行的再次限定,对于枕芯来说仍是一种简单的材料替换,而材料特征是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不予考虑的因素。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本案专利符合实用新型专利所应具有的创造性要求、故而应予维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5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海绣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仪 军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佟 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