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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通过考察、谈判、检验技术进修等出国活动取得的科技情报资料,应交情报资料室登记管理、复制,加以报道并提供服务。原出国人员可优先使用或取得复印件。
第二十条 技术资料的翻译一般以专业处、室为主。专业处、室无力量时,可由情报资料室组织安排,协助翻译。对于重要的成篇、成本文献资料的翻译,由各局报送翻译计划,由总局统一安排或审批;需要出版的应征得出版部门同意出版后再进行翻译,以避免重复浪费。
各局对有使用价值,急用的情报资料,而本局又无力翻译的,可随时推荐给总局统一组织翻译。
第二十一条 总局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商检科技刊物,各省、市、自治区商检局(情报资料专业中心)也可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科技资料。
为了办好《商品检验科技》刊物,总局成立刊物编委会,负责组织稿件以及审核、校对、编辑和出版工作。
总局出版的《商品检验科技》刊物,主要刊登:
1、新检测方法的研究报告及学术论文;
2、技术革新成果和经验;
3、技术管理经验介绍;
4、商品检验一般知识和经验介绍;
5、国内外有关新检测方法的文摘介绍;
6、国际上有关商品质量限制的法规和法令;
7、国内外有关标准的动态和简要介绍;
第二十二条 科技情报资料经费一般由各局开支,设专业情报资料中心的重点局的经费总局拟予补助,每年报工作计划时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商检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商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