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6 浏览 23881 次

【颁布日期】1987-02-28

【实施日期】1987-02-2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外经贸管出字[1987]第82号

1987年2月28日

 

  一、关于对出口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漂布、工装线(包括宝塔线)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地区范围明确如下:对与我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定国家出口,仍按我部《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需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包括配额和非配额品种)。这些国家包括:英、法、意、联邦德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希腊、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美国、加拿大、瑞典、挪威、 芬兰、奥地利。瑞士属欧洲内陆国家,无海港,也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对记帐贸易协定国:苏联、蒙古、朝鲜、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民主德国、波兰、古巴十一国出口,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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