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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经济损失455698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土产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77元,原告负担8192元,被告负担306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65元,其他费用1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77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账号398011029886000402)。
审判长 王倍豹
审判员 吴勇奇
代理审判员 史红萍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许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