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61 次
国家、地区的易货、过境贸易的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对台湾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湾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并对规定需审价的商品严格审价发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内,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或超范围经营。

  (三)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扩大经营范围或生产规模,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项目,各级发证机关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其产品因目录调整成为新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列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目录。

  八、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管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九、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属正常贸易范围。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能开展此项业务。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登记备案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配额指标。

  (四)属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严格控制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内。

  十、对在海外设立企业所需物资出口的管理

  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中方独资企业,如需以各种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资入股,或企业建成投产后,需国内供应原材料、零配件,视同正常贸易出口,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十一、对承包工程、小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的管理

  (一)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公司出运项目自用的国产设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的生活物资,其中属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项目合同和国外企业批准证书规定的数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设备、施工机具如复运回国,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如出运自用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项目合同,按隶属关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属地方各级公司、生产企业,无论属哪级发证机关发证的商品,一律向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申领。

  (二)承包工程公司出运的工程和生活物资,必须是国外工程和劳务合作实际需要的,不得多报,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卖。

  (三)成套设备出口需带出项目自用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成套设备出口合同,比照承包工程申领出口许可证办法,按隶属关系办理。

  十二、关于外籍旅客、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自带外汇在我国内购买旅游商品出境的管理 

  (一)入境旅游者(包括外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可用自带外汇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不规定限量、限值、限品种。海关凭旅游商品销售部门的发货票及外汇兑换水单查验放行。中药材和中成药,不论是否用外汇购买,均按照海关规定的限值办理。

  (二)除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外,其它旅游产品,凡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内旅游销售部门可接受五万美元以下(含五万美元)的小批量出口订货,海关凭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证明(合同)等查验放行。

  十三、对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品、展卖品、小卖品出运的管理

  (一)对展品出运的管理

  对我国主办的各种出国展销会所带展品(只展不卖),免领出口许可证。出运时,海关凭主办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验放。展销会后的展品须全部运回。

  (二)对展卖品,小卖品的出运管理

  1、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小卖品,其中,属于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所附清单查验放行。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隶属关系申领。其中属于配额管理商品,不占用配额指标。

  2、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的展卖品、小卖品,不论是否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律按隶属关系申领。

  十四、向国外出运货样的管理

  (一)非外贸单位因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含二千元,以每批货样计)以下者,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货样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者,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出运货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仍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

  (二)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出运货样,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出运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限货值,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2.出运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每批货样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者,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领证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核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仍在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者,按正常贸易管理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三)出运中药材、中成药货样仍按海关限值规定办理。

  十五、对外经援物资出口的管理

  属于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出口的各种物资,海关可凭外经贸部发出的委托企业承担援外任务的函或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关于援外项目的发货通知和承担援外任务企业填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物资的发运单位,如果用援外物资的名义自行或代其他单位出口非援外的物资,应由海关按海关法进行处理。

  十六、对溢短装问题的出口管理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百分之五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许可证发证机关在发证时不予注明。海关予以放行。对溢装超出百分之五的,发证机关发证时,应增加发证数量,并相应扣减计划配额。

  十七、有关处罚规定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如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缴外汇、暂停或取消出口经营权、发证权等处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有上述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八、外经贸部以前所发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十九、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表:

部分出口商品名称(共计34种)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

  氰化氢,光气,磷酰氯,三氯化磷,一氯化硫,二氯化硫,亚硫酰氯,五氯化磷,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亚磷(p3)酸的二甲酯,亚磷(p3)酸的二乙酯

  二、易制毒化学品

  盐酸,硫酸,高锰酸钾,甲苯,乙醚,丙硐,丁酮(甲基乙基酮),1.苯基、2.丙酮,醋酸酐,苯乙酸,邻氨基苯甲酸,n-乙酰邻氨基苯酸,异黄樟脑,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胡椒醛、哌啶,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月2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2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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