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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7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