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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有制定、修订标准的技术基础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2.申报单位应有熟悉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牵头人员,有标准制修订经验的单位可优先考虑。
3.凡承担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并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而未完成的单位,本次不得申请项目。
(四)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在认真填写《农业行业标准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的基础上,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六份于2004年6月10日前送交相关领域的标委会或指定的技术负责单位。
2.标委会和指定的技术单位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按多于制定数量20%的比例,将拟列入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项目汇总后,报送我部对口行业司局。
3.各行业司局根据行业发展重点和需求,对申报的标准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并将汇总表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同时抄送我部科技发展中心。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我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草案;并聘请专家对计划草案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
联系电话: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010-64193156)、种植业管理司(010-64192879)、财务司(010-64192524)。
附件:1.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书(略)
2.农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报书(略)
3.2004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重点支持领域一览表(略)
农业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