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和巩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等5类食品审查发证的基础上,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实施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制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健全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制度。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商部门要抓好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食品质量管理和教育引导责任,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全面落实市场巡回、查访制度,完善食品卫生质量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督促城乡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建立并完善农产品检测体系,开辟无公害农产品或“放心农产品”专门销售区。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食品专项检查和重点商品(食品)的质量监测。
四是强化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检查,以餐饮业、学校食堂为重点,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外送快餐单位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促进外送快餐单位提高安全自律能力。不断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
五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要按照《2005年苏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府办〔2005〕83号)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准入制度为契机,继续抓好定型包装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三季度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类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制品、干菌制品5类食品;四季度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
六是搞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各新闻媒体要正面报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我市食品信誉。
七是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有关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信用建设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活动,启动我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解决好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食品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
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防患于未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统筹、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八是制定、调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食品监管、农林、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在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指导下尽快制定出台《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苏州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修订我市与食品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二要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本意见的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
三要突出重点,加强协作。加强重点品种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四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要加强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网络,及时收集、反馈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及教训,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及有效性。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