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负责,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省的深入开展。
(六)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场(地、店、市场)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研究制定《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快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扩大监测品种,将监测范围扩大到23个设市城市。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的巡回快速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完善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预警机制。
(十四)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主要食品安全监测统计和评价体系》课题的研究,制定科学的治理指标检测和统计报送方法。
(十五)由省联席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建我省食品安全专家组,聘请有关食品安全的各学科专家担任技术顾问和食品安全督查员。
(十六)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3个设市城市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工作的开展。
(十七)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八)由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九、23个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本工作方案和23个市2003年基本消除主要食品“餐桌污染”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联席办备案。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所辖县级市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