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国最早发现和利用茶
下一主题:产茶史略
3、陕甘茶引,准茶马御史自行印发,有“大引官商平分;小引纳税,三分入官、七分给商”之例。顺治七年(1650年),茶引俱由部颁发,均依大引官商平分之制,例不抽税,以中马之用。商人领引赴产地买茶,每千斤准附带茶140斤,以充中途消耗。
4、四川设盐茶道,江西设茶引批验使(隶属江宁府)。
5、对江苏、安徽、江西、浙江行、湖北、湖南、云南、甘肃等省都规定了行引的数额。汉中府西乡、兴安、汉阴、紫阳、石泉等产茶州县向不设引,只许本地行销,照例征税。四川旧额、新增共106127引。山西、河南、广东、广西、福建、贵州尚不颁引,例征茶税;商茶到境,由经过关口输税。
6、遇有夹带茶叶或私茶出境者,拿解治罪;番僧夹带者,茶价入官并治罪。进贡番僧应赏食茶者,需经勘合,由四川布政司拨发,不许于湖、广等地买秋茶。 清初,为了解决战马来源,对四川、陕西茶实行官榷,由专商经营,进行传统的茶马互市贸易,但比较注重农、商利益和边陲少数民族对茶的需求。
雍正八年(1730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