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茶业法规
发布时间 2009-07-04 浏览 25713 次
事。…其茶令茶户运至总店、领给价值,私相买卖者罪之。” 嘉靖之前,东南各省引价虽不高,而苛捐杂税却不少,且不尽相同,清代中叶,茶叶专卖制度已大大削弱,茶引课税远远低于盐引,在国家财政所占比重极小;茶商卖茶比较自由,市场活跃,茶馆业犹为昌盛,从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二、清代后期的茶法 道光二十年(1840年〕爆发鸦片战争,二十二年英帝国主义迫使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咸丰元年又爆发太平天国革命。由于战败赔款及军赞开支庞大,财政极度匮乏。在这仲情况下,政府企图通过征收苛捐杂说来解救危机,茶税也因此而大大加重,征收茶税的重心遂由川陕转向东南,但四川茶业经济仍有其特殊性,仍实行引票制,只是压缩腹引、土引,而通过增加边引来扩大税源,道光以后,四川不少州县把腹引的税额摊入地丁项下征收,如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安具知县会议规定:“每丁粮一两,摊征腹引课税四十文,随同盐税归丁征收。”边引、土引产区,商人系大宗经营,牟利较丰,茶税仍由商人负担。此外还巧立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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