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固定下来,列为国家财政收入是德宗贞元九年(793 )正月的事。《食货志下》载:“盐铁使张滂奏曰,伏以去岁水灾, 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 ,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充所收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 贮之,若诸州遭水灾,赋税不办,以此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 年奏,自此,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灾处亦未尝以钱 拯瞻”从张滂的奏折,说明贞元九年朝廷决定征收茶税的原因是“去 岁水灾”,倘后“赋税不办”,所以要征收茶税“以此代之”,目的 在“供锗”。税率定位较低,估价征10%,但从此“税无虚岁”,以 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成为封建国家的专利,我国茶税法规正式 宣告成立。
宪宗时期,先后平定刘辟、李铸、吴元济等藩镇叛变,其他藩镇 也表示归附,形式上获得了全国的统一,但还未根除藩镇势力。此时 期提倡屯田、营田,重视农业生产,对维持残破的北方生产局势有积 极作用,使大唐帝国曾一度出现中兴时期。可能是由于时局的安定, 财政情况的好转,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