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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农业生产资料管理部门应对花茶区农药的供应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禁止禁用农药进入茶区或在茶区应用。
3.2.3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内销茶叶的卫生质量进行严格抽样检验,对农药残留超标的要禁止销售,并在货架上撤除。对无残留农药、无铅、无铜含量的茶叶可予以特殊标记认证,以提高产品质量观念。
3.2.4 茶叶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茶叶经销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卫生质量不合格的茶叶禁止销售。
3.2.5 茶叶出口企业应逐步建立生产基地,对基地的茶叶生产和用药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出口茶叶在农药残留上符合标准。
3.2.6 质量标准部门应进一步审查现有的茶叶中1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要考虑和国际接轨问题,对不够合理的标准,应建议上级部门予以修改,以促使我国建立更为完善的茶叶质量标准体系。
3.2.7 宣传媒体应科学客观地进行报导和宣传,要从有利于我国茶业的发展,有利茶叶的出口贸易,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