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49375 次
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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