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27863 次
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 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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