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18 浏览 32800 次
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

  (三)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

  (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

  (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声明;

  (八)其他材料。

  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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