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炒状告原公司获胜
发布时间 2009-08-15 浏览 24690 次
作并不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单位以此辞退他,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令其遭受到了歧视,要求单位书面道歉及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和误工费。

  公司对此辩称,阿强的工作性质属于直接为公众服务,他们只是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行事,将阿强辞退,并没有歧视的意思。

  单位被判赔2000元

  昨日庭审中,法官认为阿强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正常参加工作。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上述规定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一般指从事食品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而在此案中,阿强到被告处应聘的工作岗位系保安,并非上述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单位辞退阿强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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