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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并非原园、李娟所称的合同,协议实际上应视为遗嘱。法院还认为,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告:协议不等同遗嘱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原园和李娟都表示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上诉。他们认为,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原某和李娟都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协议。协议在性质上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合同之债。
他们表示,遗嘱是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单方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要变更或撤销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审法院将双方协议认定为单方意思表示的遗嘱,显然是错误的。
原某去世后,合同之债应当由财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