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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展览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办单位要积极督促和配合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手续,自觉维护参展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会展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告(壹式贰份)报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会展部将根据活动总结报告及所掌握的反馈信息,对展览会做出评估意见,并定期将总结报告及会展评估意见分别报送商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领导备案。
第十七条 茶业会展评估意见是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展部门,以事实为依据,对所经办会展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效果、服务等综合因素的评估结果,是考量与指导会展活动发展的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会展活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参与其会展活动,并不与相关主、承办单位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