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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现场报告,刘德金在用枪把击打死者时,弹匣和子弹脱落在地上。刘将弹匣撞上后,误以为里面没有子弹,才用枪对准死者。因为枪支走火才致使对方死亡。
公诉方反驳:刘德金有对准受害人头部抬枪扣动扳机举动,子弹直接贯穿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据此,刘主观上已具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有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拍板:
带枪“激情犯罪” 仍属重罪
昨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子弹、弹匣脱落的情况下重新组装枪支,并瞄准受害人头部击发,其主观上已具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故意。故律师关于“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虽系“激情犯罪”,具偶发性,但被告人携带违禁品枪支,动辄开枪杀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重。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什么是“激情犯罪”:警方主办该案的陈警官在庭下告诉记者,这一般用来代指一些冲动、激愤等原因造成的无预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