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杀夫骗保案三度审理判决各异
发布时间 2009-12-25 浏览 22863 次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许疏影) 案发至今近7年,被控“杀夫骗保”的花都女子邓秀琼经历三次重审,分别被判处死刑、无罪、无期,但至今仍未审结。昨日,广东省高院依旧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3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3年1月13日,死者曾剑时被发现陈尸在岐山村新华砖厂的鱼塘里,胃里发现迷药“三唑仑”代谢物。随后警方了解到,曾剑时的妻子邓秀琼曾代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分别是曾剑时和邓秀琼。2002年12月,邓秀琼也曾买过大量的安定片,夫妻感情也不算好。

  公诉机关认为,邓秀琼和妹夫毛定稿是杀人凶手,两人将曾剑时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灌下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再连人带车推入鱼塘。

  广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毛定稿死刑。两被告上诉。

  2004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两被告被宣告无罪。

  随后,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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