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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有些法律制度缺位,事实上存在的重要林业法律关系,还没完全得以体现,海南代表团依此向全国人大正式提交修改《森林法》议案。
该议案认为,政府在林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和责任还没有完全体现。政府在林业中起主导地位,在设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设定相应的责任,这对于保障林业工作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
现行的《森林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修改了两次,但是林地用途管理制度还未得到确认。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条件,也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主要载体。不同性质的林地,有不同的功能,采取的管理方法也应有所不同。在法律上确认不同性质的林地,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利于完备林地的生态功能体系和发展林业产业体系。
不仅如此,林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在《森林法》中明确,林业执法机构和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