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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认为,在《森林法》中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有利于解决当前权利混乱,义务、责任不清,管理错位,权益不保障,发展无动力等问题。
目前,我国进行的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分配和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规范流转权、确保收益权,这是对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重要举措,这些权利、义务需要在《森林法》中得以确认。
此外,林业执法机构和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体制,还需要在《森林法》中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分散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个业务部门,形成多头执法,各业务部门既承担管理业务又承担执法业务,职责交叉,关系不顺,管理和执法工作都受到影响。同时对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又难以查处。事实上造成查老百姓的案子多,查“官商”的案子少。进一步理顺执法机构,建立适应客观工作需要的执法体制势在必行。国家派驻各省(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