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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有机茶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茶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