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茶标识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 2010-06-03 浏览 24262 次
五条 有机茶证书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标志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有机茶中心应在期满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有机茶证书有效期满后未重新提出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有机茶标志。

第十六条 在有机茶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2、产品类型(规格)变更的;

3、产品名称变更的;

4、使用新的商标的。

第十七条 有机茶中心应当对有机茶标志的使用和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追踪审查,监督证书持有人正确和合法地使用标志。对不符合有机茶认证标准的产品,撤销其有机茶证书。

第十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接受有机茶中心的监督和审查,按有机茶中心的要求建立档案,报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资料。

第四章 申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消费者可向农业部申诉:

(一)产品符合申请要求的,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撤销证书有异议的;

(三)不按规定收费的;

(四)有机茶中心不遵守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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