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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晓星)在看守所待了2年5个月的“女许霆”廖淑珍没有等到她期望的判决结果。昨日,广州中院对廖淑珍盗窃一案作出重审判决,依然维持了5年的刑罚,并处罚金二万元。
廖淑珍被认定盗窃2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廖淑珍将其夫所雇工人蔡某的照片交由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明华”的身份证。同年11月22日,上述身份证被用于在建行开设储蓄卡。
2001年2月20日,“李明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1366.25元。2001年2月21日至26日,建行在广州芳村、荔湾、越秀、天河的ATM被“李明华”储蓄卡利用银行网络故障连续取款434笔,共计563200元。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在新塘继续取款时被银行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缴获27万元赃款,发还给建行。
缴获赃款后,公安机关便将廖淑珍放了。记者从此前庭审获悉,警方对此的解释是:由于该案仍有另两名嫌疑人,故让廖淑珍去寻找,掌握行踪后提供线索,但随后警方与其失去联系。2008年1月,铁路乘警在列车上将廖淑珍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