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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判决详细阐明了判决理由: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廖淑珍存在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第二,27万元确系廖所取赃款。廖淑珍及辩护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400多次取款是廖一人实施,查获的27万元不一定就是廖淑珍一人取得。判决指出,起诉书并未指控400多次取款均由廖一人实施。但指控其盗窃27万元的事实,有廖淑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而且有从其家中缴回的27万元等证据相互印证。
廖淑珍:是否上诉要考虑一下
廖淑珍的辩护律师吴义春此前亦曾为许霆辩护。他为廖淑珍做的是无罪辩护。宣判前,他表示:“没有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廖淑珍取了那么多次钱,虽然在她家里缴获了27万元,但证据确凿的也只是窝赃。”
听判后,廖淑珍表现平静,称上诉与否要“考虑一下”。吴义春表示,对于维持5年的处罚有些失望,“省高院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但重审时控方并未补充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