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茶叶重量鉴定方法
发布时间 2010-07-09 浏览 240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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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方法

4.1 大包装茶重量鉴定

4.1.1 毛重鉴定

4.1.1.1 标明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10%的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20件,批量不足2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各件差重超过规定幅度时应按规定增加鉴定比例或直至全部衡重。

c)由实衡部分推算的毛重总量按标明毛重计算的总重量之间的溢缺,不超过规定允差范围时,即认为与标明毛重相符;超过时,以实衡部分的平均毛重推算或计算全部毛重。

4.1.1.2 固定重量包装的毛重鉴定

a)按3%比例鉴定毛重,抽查件数不少于10件,批量不足10件的应全部衡重。

b)其他同4.1.1.1中b)、c)。

4.1.2 皮重鉴定

在4.1.1.1或4.1.1.2鉴定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鉴定皮重,推算平均皮重。

4.1.3 净重鉴定

按4.1.1.1或4.1.1.2鉴定的毛重结果和皮重结果推算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或在抽查毛重部分的总件数中任取(5~50)件,抽查净重,如与抽查毛重部分的标明总净重相差不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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