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茶饮料
发布时间 2010-07-19 浏览 28479 次
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签标明的净含量时,须加倍抽样复验;如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茶饮料标签应按GB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净含量、配料表、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茶汤饮料应标明“无糖”或“低糖”花茶应标明茶坯类型,淡茶型应标明“淡茶型”;果汁茶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奶味茶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8.1.2 包装箱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还应标明单件定量包装的净含量及每箱数量。

8.1.3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GBl91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790—1989第5章的规定。

8.3 运输、贮存

运输、贮存应符合GB/T10790—1989第6章的规定,并不得接近热源,防止冰冻。

8.4 保质期

8.4.1 符合8.3规定时,产品保质期为:金属罐装12个月;纸塑铝复合软包装8个月;塑料瓶和玻璃瓶装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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