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超龄”农机将强制报废
发布时间 2010-08-14 浏览 18613 次

宁夏政府法制办8月4日对外发布了《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新《条例》拟规定,“超龄”农机将被依法实行强制报废,拖拉机也需购买交通强制保险。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随着该区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机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日益突出,1997年颁布实施的原《条例》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新《条例》拟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行式农业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耕地、整地、播种施肥、中耕、植保、排灌机械、场上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须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一次。

  对于“超龄”农机,新《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农业机械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使用。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告该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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