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17 浏览 27358 次
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

十三、禁止获准使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在武夷岩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以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专用标志。

十四、未经国家保护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伪造、销售和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伪造、销售和使用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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