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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换岗位被单位强行辞退
2007年7月,三十岁出头的吴女士与某工程设备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正式上班后主要从事项目采购工作。吴女士很珍惜这份工作,工作时间不长就做出了明显的成绩,升职为该公司采购部项目经理。2008年10月,公司与吴女士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1年10月1日。然而让吴女士没有料到的是,2010年1月8日,公司单方通知她由采购部调入营销部任项目拓展代表。一直从事采购部工作的吴女士表示无法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后来她书面告知公司不同意调动岗位,可是公司强行要求吴女士更换工作岗位。
当月15日,公司再次通知吴女士,须在16日进行工作交接并到营销部报到,否则按《员工手册》处理。针对公司的强硬态度,吴女士同日及20日又两次书面回复公司不同意调动岗位。1月21日,公司不顾吴女士仍在原岗位上班的事实,以其18日至20日在营销部旷工3日为由,对其进行通报并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吴女士只得离开公司。吴女士随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未能获得支持。吴女士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