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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单位获得赔偿一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吴女士连续旷工,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月16日至21日的工资。由于吴女士连续旷工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8月3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内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将要变更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员工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