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福建省地方标准 坦洋
下一主题:茶艺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满1年未使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基地年产值的3倍标准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西湖龙井茶基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种植。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